三三二、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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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笔录明,陈连平供认自己擅自添加骗取了公证他项权的授权事项。

2公证处明知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有效期是1994年9月9日,早已经过期三个月,仍在同年12月27日接受该证明,显然存在疏忽和过错。

3办理声明公证。依《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是不得代办的,而宝安公证处却违反本规定。接受了陈连平的代办资格。

4公证处更为明显的违法事实体现在:我村法人代表张锦秀不在公证现场的情况下,公证处不加实便在《声明书》上由陈连平擅自涂改部分加盖校对章。因此,该公证是显失真实的。

2抵押登记手续是陈连平骗取的,应认定为无效。

1抵押登记所依据的《声明书》《公证书》是虚假的非法的。

2抵押登记申请表是陈连平擅自涂改我村的盖章时间后填写抵押事项的,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愿。申请表的时间从1994年6月15日改为1994年12月15日。

3陈连平通过添加“他项权”骗取了抵押登记的授权的。我村根本没有委托他去办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明,陈连平是通过添加他项权骗取了我村的公证登记代理权。然后骗取了公证登记手续的。所以,这种抵押登记不仅内容失实。而且陈连平这种手续也是欺骗取得的,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三陈连平恶意篡改我村多份抵押法律文件,骗取了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后又拒不还款,已构成金融贷款诈骗罪。

我村以办理抵押贷款600万元的真实意思,向陈连平提供了如下法律文件:

1法定代表人张锦秀的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

3《抵押声明书》一式肆份;

4《抵押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5已盖章的空白信笺三份。

陈连平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没有作假外,其余手续统统弄虚作假。主要体现在:

1擅自涂改一式肆份的《抵押声明书》。将一笔600万元的贷款篡改为两笔贷款,分别是1500万元320万元。2又擅自在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添加“公证他项权”授权事项,骗取我村抵押的公证登记代理权。3擅自涂改《抵押登记申请表》的我村盖章时间。骗取抵押登记手续。4隐瞒我村,利用已盖章的空白信笺分别出具三张证明:94年8月18日12月20日95年1月4日,分别用于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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