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二、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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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供认:“工业村张锦秀按照合同规定,交四本工业村的房产证给我。及有贷款600万元的手续。如工业村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工业村盖了公章的贷款抵押证明书等。”

问:“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务社,湖贝支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办理房产抵押分别贷出1500万及320万,用涂改液涂改,填写1500万即贷款抵押数额处,320万,再盖上宝安公证处公章,这些手续是否经宝安工业村张锦秀同意批准的?”

陈答:“以上这些手续,工业村的张锦秀是不知道的,我办理贷款的手续他是不知道的。”

以上供词可以看出。陈连平对擅自涂改声明书一事供认不讳。

证据三1995年11月28日,陈连平出具的《计划书》:“兹有我公司与工业村合作借资金的合同,我公司没有在原订合同完成。现再作协商:在1996年农历春节前退回所有抵押的房产,如到时没有办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负责。”显然,该《计划书》表明陈连平贷款1820万元是在隐瞒我村的情况下进行的,贷款都近期满了,陈连平还伪称没有贷到款,还谎称返回房产证给我村。这一证据进一步表明:陈连平涂改我村的声明书是隐瞒的。带有明显欺诈目的。

以上证据充分证实: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所列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是未经我村同意,陈连平单方涂改的。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我村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本案设定的抵押关系无效。

本案设立的抵押关系无效,除了体现在上述第一大点明的贷款抵押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思表示,还体现在设定抵押的程序非法。

1《抵押声明书》的公证手续是非法的。应认定为无效。

1陈连平擅自在授权书上添加公证事项,他是没有本村的公证代理权的。

证据一市公安局文检字第8013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的权限栏内“公证他项权”字迹是工业村委主任张锦秀签名盖章后陈连平添写进去的见附件。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审查笔录。

第4页第七行,问:“工业村张锦秀的法人委托书有没有委托你去办理公证他项权?”

陈答:“没有。公证处办理公证是我背着张锦秀去办的。”

问:“此事张锦秀是否知道?”

陈答:“他不知道,我是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去做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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