芸芸众生 三千零二章 主仆关系(3 / 4)
得一定的宽松自由,甚至彻底解放为自由民的。
主仆关系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种体制,可以作为社会政治伦理的考察对象。这种体制的是与非,此处不来评。现在处在这种体制中的个人,个别场合中的主人或仆人,各有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实际关系 (不是理论公式关系) 中。主人与仆人相互的义务主要的是,仆人服从主人的领导、管理、安排,努力完成分配的工作,努力为主人的利益服务,对主人尽“忠”;主人保障仆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一些基本利益、权利 (如终生为仆的一部分还结婚,有变相的“家庭”),供给仆人像样的衣、食,使仆人得到温饱,要施予仆人以“德”,即关怀,好处、恩惠。从基本的名分关系来便是如此。
主人既对仆人的生活有如此保障,仆人自然应当为主人效劳;仆人既努力为主人效劳,主人便应供应仆人不差的衣食。在总体的大的不平等的基础上,也还讲的具体的对等的义务与权利。从恩将恩报的原则上讲,主人愈是待仆人好,仆人自然愈应为主人尽“忠”;仆人愈是尽力为主人效劳,主人便愈应予仆人以优厚待遇。反之,如果双方关系不太好,一方则会以另一方未实行义务为理由而减少自己对他的义务。
即使有的仆人不能在行动上尽都表现出来,至少他在心理上有权如此,因为这是社会伦理的通则。在正常的情形下,主仆关系基本上是融洽的,不像主人与奴隶的关系从根本处于充满敌意的对峙之中。三千年间最典型的主仆关系类型中,仆人是作家庭生活服务的,这之中除一部分体力劳动外还有不少礼仪性的活动,总之许多仆人都是要直接接触主人的。另外一些仆人替主人经商,经管经济事务,还有的仆人的职责就是保护主人安全的。这些工作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主仆之间的关系必是相当融洽、互有诚意的,主人对仆人是可以充分信赖的。
至于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的奴仆,如果是规模的,可能是一般仆人,也可能是较融洽的关系,如果是大规模的农业、手工业生产 (这在三千年中只是少数例外),很可能许多劳动者具有某种形式的雇佣性质,只是雇工,而真正的仆人,则是从事对这些雇工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的。从事这种工作的仆人地位当然是较高的,是主人充分信赖的。
贫穷的家庭一般规模较,富裕的家庭规模可以维持得较大 (分家迟),富豪之家的家庭成员可以达到一百人左右。这种富豪大家势力雄厚,人口众多,仆人当然也甚多。由于事务多,仆人间分工也细。由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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