芸芸众生 三千零二章 主仆关系(2 / 4)
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就既有奴隶又有奴仆,甚至先有奴仆后有奴隶。总之在人类历史上奴仆是比奴隶更基本更重要的现象。仆人在历史上曾被称作奴仆,但即使如此称呼也要在研究中把“奴仆”当作仆人而不能混同于奴隶。至于近现代的“仆人”仅属雇工性质的一种职业,又是一种转化、演变,不与古代的仆人或严格意义上称为“仆”的人同类。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基本的生活群体、社会单位,娶来的女性虽一开始没有血缘关系,但很快就会通过生育而建立起血缘关系的。主、仆两种身分的人也组合为一种社会生活结构,成为大社会中的另一种群体,另一种单位,虽不一定是最基本的元单位。主仆结构体家庭的扩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特殊的“家”,至少在古人的观念中是如此认为的。
主仆关系与家长和一般家庭成员的关系之区别大致如下:
一、家长与家庭其他成员 (即使孩) 共同具有对家产的所有权、享用权 (虽然家长暂时直接负经营即支配的责任),而主仆结构体中家产是主人一家的 ,仆人对之则无所有权、支配权 (虽也享用其一部分);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是平等的,主仆结构体中主、仆间的地位则从根本上是不平等的。仆人是为主人而存在的,是为主人服务的。主人是目的,仆人是手段,是工具,在这一点上与主人的牲口的性质类似 (当然具体情形大有区别)。
由此决定,主人对仆人有一定的统治、管理权,仆人则有单方面服从的义务,仆人是不可以攻击主人的,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无论就主仆制度起源时代的仆人来源,还是就三千年间仆人的具体来源,都可以有两种基本的情形:一种是比较“自愿”地归附于一个有实力的家庭(或家族)以谋求生活及生命安全的一定保障的,另一种是以各种具体形式被强迫归属于某个实力强盛的家庭(或家族)的。无论哪一种情形,仆人都放弃了他的一部分自由权利,在一定意义上于主人的牲口 (牛、马) 那样的地位。
他的这种地位,有时是经由国家的法律规定下来或者径直由国家机构裁定下来的,有时是主仆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确定下来并得到国家法律和社会习俗的认可的。“自愿”结成主仆关系的,仆人的自由权丧失得较少些,还有较宽松的生活环境,强迫沦为仆人地位的,往往自由权丧失得甚多,有时甚至规定了终生为奴仆,连同以后生下的后代亦为奴仆。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奴仆逐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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