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张字据引出惊天命案_11(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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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情况是,舒子真在情急之下抓住了茶几上的水果刀,不假思索地刺向马奔腾,其中一刀刺中颈部动脉,马奔腾严重受伤倒下,已经没有侵害能力。这“可能”是事实,但是大家不要忘了,这个“当时已经没有了侵犯能力”的鉴定,是事后法医判断出来的。那么,我们凭什么认为一个女孩子,在现场惊慌失措的状况下,能够准确地判断出马奔腾还有没有侵害能力?试想,马奔腾倒下后再次起来抓住被告舒子真脚腕甚至有可能夺取被告手里的水果刀时,在这样一个凶险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为一个年轻女子,身处的又是一个刚刚经过激烈搏斗、鲜血四溅的环境,她凭什么去判断马奔腾有没有“继续侵害自己的能力”?她有什么能力把自己的反抗行为限制在控方所谓的正当防卫范畴之内?

可见当时当事人舒子真再次刺击马奔腾,并非一个超过正当防卫的过失行为,而是在非常时刻为了保护自己免遭伤害下意识做出的正当的必要举动。大家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倒下的马奔腾并没有失去侵害能力,而舒子真仅凭他被刺倒、流血就断定他没有了侵害能力,放松警惕,那么马奔腾反扑加害舒子真又该去作何评价?

陈自然律师道,再回到控方提出的两个阶段,这是把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事后人为地生硬地分为两个阶段,其实这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存在也没有前后两个时间段之分。

陈自然最后总结:综合案情各个方面情况看,舒子真的防卫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应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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