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张字据引出惊天命案_11(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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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证据证明那笔钱的归属,没有往其他方面多作考虑。

陈自然律师从法律和心理角度对当事人行为作了辩护。

这两点并没有深入碰撞,最后双方的关键停留在办公室的纠缠打斗上。

控方认为,该案件的发生应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面对马奔腾的实际举动,面临将要发生的性侵害,舒子真持刀反抗有正当防卫性质。

后阶段,马奔腾身中4刀倒地后,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根据舒子真供述,她因害怕马奔腾起身夺刀报复,继续持刀捅刺其胸部和颈部,至其一动不动,最终导致其死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后面那5刀,被告人舒子真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陈自然律师称,当晚是被害人马奔腾主动约见被告,后来又以所谓的字据为由,欺骗舒子真到其办公室,而到今天控方也无法提供那张极可能子虚乌有的字据,这说明他从一开始就对被告心怀不轨,有所图谋,而非临时起意。在办公室,马奔腾向舒子真提出性要求遭拒后,霸王硬上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存在防卫过当之说。

控方指出,被告用4刀把被害人刺倒后,被害人马奔腾当时已经没有了侵犯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已经达到阻止侵害、保护自己的目的,但是被告却没有停止动作,继续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这第二波砍刺,已经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

陈自然律师辩护:先讲是不是“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他分析辩护,暂且按照

控方的说法,把舒子真刺击马奔腾的自卫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在控方所谓的前阶段,也就是正当防卫阶段,尸检显示马奔腾连中4刀,其中一刀刺中颈部动脉,当时已生命垂危,即使没有后续的5刀,马奔腾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已经没有生存的可能,因此马奔腾的死亡在前阶段控方认可的正当防卫结束之时就不可避免,严重后果在第一阶段已经造成。那么,舒子真的第二波刺击并不存在像控方所说的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陈自然继续辩护:再讲舒子真的第二波刺击还不是“明显超过正当防卫范畴”。

他分析辩护,从案件的陈述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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