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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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易雪片

另一份判决书也是大同异。明是中级人民法院对银行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作了研究后的正式判断。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45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10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用于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10月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二期贷款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作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抵押声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合同期届满后,第一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贷款本息,第二被告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罚息40万元,共计30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进行应诉。

本院查明:1994年10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用途: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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