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章 一审 上(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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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被告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的银行账号确实为被告人手写。而监控资料显示,新精进的副总刘跃进在当时会谈期间,确实离开了大约15分钟,因此,公诉机关可以推定被告人是在刘跃进离开的空挡,在合同上写上了自己的银行账号。此外,公诉机关不同意辩护人的关于这是一起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将约定的交货时间放在明年5月,恰恰说明这是被告人为留足时间应付西江分公司,以此掩饰犯罪所得甚至逃跑。最后,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提审了被告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也调取了西江市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侦查机关提审被告人四次,并未实施刑讯逼供,也没有诱供行为。综上,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人韩冰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庭对韩冰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曾经担任西部花蕊公司总经理,开展支教行动得到了广泛好评,且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秦观站了起来,说道:“我们完全不同意公诉人的意见。首先,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清案件最关键的一点,即12月5日中午,在刘跃进离开包厢的15分钟里,被告人到底有没有和西江分公司的李总签署合同。仅凭西江分公司的一面之词和公诉人的推测,并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其次,公诉人虽然调取了看守所的讯问录像,但公诉人有没有调取被告人被刑拘后第一个12小时的讯问录像。当时她是被关在西江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审讯室里,我当时在楼道里已经听到了里面的惨叫声,我希望公诉机关出示这一段讯问录像。”

公诉人说:“在西江大酒店的包厢里,虽然没有第三人能证实韩冰签署了合同,但是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西江分公司的证言、合同上韩冰的笔迹及印章,我们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当时是签了合同的。至于被告人被拘传的12小时的讯问录像,我们也曾向西江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支队调取过,经侦大队说当时虽然进行了录音录像,但因为保管不当,导致光盘丢失。我们并没有因此放弃对被告人供述真实性的审查,我们第一时间派法医对被告人进行了身体检查,发现被告人除了身体虚弱外,身体没有外伤,也没有被逼供的证据。”

秦观站了起来,说:“审判长,审判员,近些年曝光的冤假错案显示,在当时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被冤枉的当事人都被认为是自愿供述的,所有人都不相信存在刑讯逼供。但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代表的一大批冤假错案被曝光后,人们才认识到刑讯逼供是残酷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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