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章 处罚决定书(3 / 5)
a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亿元。为此阳鼎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亿元,减少银行存款亿元,同时增加亿元预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20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
同日,阳鼎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郑义、方斌、张植。
4月3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郑义、方斌、张植。
同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李毅,韩馨竹、梁静、李海龙、夏秋和。
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馨竹。
以上事实,有阳鼎科技01账套和02账套、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阳鼎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阳鼎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王建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馨竹、李毅、梁静、单小星、尹晓静,李海龙、李维亮、徐宏、刘庆、郑义、方斌、张植和夏秋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阳鼎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韩馨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毅、梁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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