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章 智慧的城市(5 / 5)
做个类比,可以把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看成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通过真实出售的安排,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
所谓“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充当了公司人格独立理论漏洞填补者的角色,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完善和发展。
与美国占主流的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我国占比较高的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clo)不同,很多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特点:(1)有些基础资产,如未来债权、未来收益权等对于原始权益人而言尚未形成资产(即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科目,因此“证券化”比“资产证券化更为恰当”);(2)有些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收益权并非自我实现,需要原始权益人后续积极地经营管理,如供电、供水、供气等合同债权的实现需要电厂、水厂、气厂的日常经营,若原始权益人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债权和收益权也会受到影响,而clo和rmbs尽管也有原始权益人的后续介入,但主要是以服务机构的身份履行义务,在特定条件下更换服务机构并不会对基础资产本身的实现造成较大影响。(3)不同业务类型的原始权益人使得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缺乏同质性,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与原始权益人的业务模式有很大关系;(4)大部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都设置有差额支付承诺和担保机制,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带有明显的企业信用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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