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章大理寺(5 / 5)
公文再次逆向传递,每一级衙门都要附属意见,最后交到县一级去具体实施。
整个流程说起来繁琐,但是按照层级对应关系来看,倒也是简单。
笞刑,杖刑,县衙门审理,县衙门定罪,州府衙门复核。
徒刑,县衙门审理,州府衙门定罪,刑部复核。
流刑,县衙门审理,州府衙门第一次复核,刑部定罪,大理寺第二次复核。
死刑,县衙门审理,州府衙门第一次复核,刑部定罪,大理寺第二次复核,门下省第三次复核,天子御笔亲批。
总之,刑罚越重,涉及的衙门就越多,整个流程就越长。
当然了,这是比较理想化的状态,规定肯定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就变了样了。
主要原因,还是整个流程过长,消耗的时间太多。
比如,一个罪犯入室行凶,杀了人家一家三口,犯人抓到了,如果按照流程走的话,少说得折腾半年,不但是人家苦主等不了,就是县太爷也不愿意等,这样的畜生,还让他在大牢里面糟蹋半年粮食,别说对不起苦主了,都对不起农民伯伯的辛苦。
怎么办?
县太爷直接发令,给我打,打死拉倒!
县衙衙役,找那身强力壮的,大棍子论起来,往死了打。
前文说过,唐朝的刑杖、大杖、小杖各有规格,大杖那种,玩了命地往后背上招呼,一般人可扛不住三五十下。
反正基本上,一顿招呼,肯定能把犯人当堂打死。
按规矩、按流程说,这样肯定不对。
但是人家县太爷也有说的啊,按律,可分三次,共刑杖二百下,他杀了人家一家三口,还不承认,我懒得跟他废话,就直接动刑了,谁知道这小子凶残归凶残,不禁打啊,三十刑杖下去,打死了,怨谁?只能怨他命不好,又或者,是人家一家三口在天有灵,借了我县衙役之手,给自己报仇雪恨来了……
这么一说,谁还因为一个丧尽天良的必死之人,跟县太爷较劲去?
行吧,就这么着吧,下不为例哈……
这便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了。
那为什么说大理寺的职责,侵占了刑部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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