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章大理寺(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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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把人捉拿归案,县令也好,县尉也好,拿出卷宗一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罚吧。

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刑罚的分级了。

轻罪,判笞刑也好,判杖刑也罢,反正就是打板子,不管大板子还是小板子吧,县令就能直接宣判。

重罪,需要判罚徒刑以上的那种,这个级别的罪犯,县衙就无权宣判了。

怎么办?

出具初步的判罚意见,上报!

上报给州府,州府拿过来,先看卷宗,后看县衙门出具的初步判罚意见。

一看徒刑,嗯,这个咱这儿就能办!

州刺史也好,府尹也罢,大笔一挥,徒刑可以,就这么判罚吧。

自有公文上传下达。

下达,把州刺史或者府尹的判罚意见给县衙门,由县衙负责实施,说白了,判了徒刑,就是让犯人“劳动改造”,具体地点,就是案发的县城范围。当然,也可能有其他的职位,那就由县衙出人,把罪犯押解到制定的地点去服役。

上传,徒刑也好,笞刑、杖刑也好,这些案子,无论大小,无论你能不能判决,只要是判了,就得上报给刑部,请刑部复核,一般情况下,要是没有冤假错案,基本就是个备案,要是被刑部复核出毛病来,那就发回来重审重判,不过徒刑以下的案子,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再回到刚才的流程节点上。

县衙上报处理意见,到了州府,州府一看,流刑,或者死刑,这个麻烦了,咱们这儿不能判了。

但是,不能判也不能直接把公文上报给刑部,一级公文传递,得有一级公文传递的职责,具体到这件事情上,州府地审核一下案情,看看是不是有所疏漏,要是有的话,就案子打回去重审,要是没有的话,附属处理意见,然后再上报给刑部。

刑部接到卷宗之后,该怎么宣判就怎么宣判,该是流刑就是流刑,该是死刑就是死刑。

这还不算完。

因为流刑以上,在大唐就算是大案、要案了,这样的案子,不管发生在哪里,为了防止刑部滥用职权,还得把案卷传递给大理寺,请大理寺进行复核。

要是流刑还好,大理寺复核完了,确认了,就算是流程走完了。

要是死刑,更麻烦,大理寺复核一遍还不算完,还得上报门下省,由门下省出面审核一遍,同样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再上报给天子,天子确认了,死刑的案子才算是走完了流程。

然后的处理就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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