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章(3 / 4)
部分而沦,威妥玛的“宽大”出人意料之外。不仅岑毓英无须严办,连“已革都司李珍国”,与“凶手”腊都等十一人都一律释放。条约之中,并无关于岑毓英、李珍国、腊都等人的条文,这是在会谈的中间,由威妥玛向李鸿章提出后,取得李鸿章同意的。李鸿章起初还建议将李珍国、腊都等人的罪刑酌减,威妥玛却坚持要一律免罪:他的理由是,如果要办就该办岑毓英,事实是岑毓英激动官绅,官绅怂恿李珍国,下手的是李珍国所派的人,不是“野人”;“你们既不肯办岑毓英,那末李珍国与腊都等人也都不该办”。威妥玛而且告诉李鸿章,在李珍国被革职逮捕以后,他的家眷已被英国驻缅甸新街的领事接了去,加以收养。《烟台条约》规定:对被害人的抚恤金为二十万两;派往英国的道歉特使,剋期启程。案子解决的经过,由李鸿章上奏朝廷(奏文须经威妥玛同意),由朝廷发表谕旨,颁给总理衙门,通知各省督抚,写成告示张贴,再由威妥玛通饬各口领事,派员会同“地方大吏”所派的“妥员”,前往各处查看这些告示。
英国可以派军官驻节大理或云南其他城市,为期五年。英属印度当局可以再派一个探险队来云南。云南与缅甸之间的贸易,另规定细则。
《烟台条约》的第二部分,规定各国使领人员与中国官员往来的礼节,但也包括领事裁判权的进一步具体细则,“只能视被告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陪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隅。”
《烟台条约》的第三部分是涉及通商各项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开芜湖、宜昌、温州、北海(合浦)四口。其次是,准许英国商船在安徽(铜陵县的)大通、安庆,江西的湖口,湖北的武昌、(嘉鱼县的)陆溪、沙市等处停泊,由中国民船起卸货物。
大通等处,不作为通商港口论,换言之洋人不得居住贸易、设立行栈。重庆呢,虽则此时轮船尚未能到(三峡的石滩有待清理),清廷答应将来轮船能到之时,一定开为商埠。
洋人把居留地变成所谓“租界”,又窃占了警察权、收税权与组织整个“市政府”的权力,原是上海一隅因太平军的威胁而产生的特殊现象。
《烟台续约》对“租界”作了近乎正式的、法理上的承认。“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毋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同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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