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章(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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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此。《天津条约》第八条,规定英国人可以自由(在内地)传教;第九条,规定英国人可以自由在内地游历。

领事裁判权的祸害已够严重,更严重的是“协定关税”。中国设海关,想抽多少税,自己不能作主,要“会同英员”制定,不但就税率的原则会同制定,而且把很多种的货物价格—一会同制定。一定便是十年,物价的波动一概不管。十年以后,倘若英方不同意修改,可以再拖十年,结果就这样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地拖下去。

《天津条约》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中国进出口税的税率,维持《南京条约》的成议,一律以值百抽五为原则。(于是,机制的洋货可以在中国廉价倾销,摧毁原有的手工业,扼杀将来可能有的机器工业。)(二)各种货品的估价标准,由中国遣派户部(财政部)官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三)内地的厘金等税,洋货一概免纳,只缴付一次值百抽二点五的“子口税”,作为替代“土货”却不能享受如此的优待,因此就更难与洋货竞争了。

其他各条,所涉及的都是技术上的具体问题,如“船钞”在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银四钱,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银一钱;货物潮湿减价抽税;走私货物一律充公,罪犯必须引渡,等等。在五十六条的“正约”以外,另有一条所谓“赔款专条”,规定由中国赔偿英国“商亏”二百万两、军费二百万两,共计四百万两。所谓“商亏”,与鸦片战争时期的所谓“商欠”不同。商欠倒真是中国商人拖欠英国商人的债款(加上利息)与货款。“商亏”所指的,是在咸丰七年冬天英国进兵广州前后,英国商人因商务停顿而遭受的损失。(中国商人以及一般人民所遭受的损失更大,找谁去赔?)

军费二百万两,按照当时国际上的惯例,确也应该由战败国交出来,作为对“战胜国”认输的表示。至于英国是否真因派遣了几千兵士到中国,而花费到二百万两,那是英国自己的事,于中国无关。中国的虎门炮台、大沽炮台以及珠江、白河、广州外围各地,一切军事设备被破坏,那是中国的事,于英国无关。咸丰皇帝在批准了《天津条约》以后,十分懊恼。他训令桂良与花沙纳不妨藉商议海关详细税则的机会,向洋人要求“翻案”,把(一)赔偿军费,(二)公使驻京,(三)内江通商,(四)内地游历这四项作为罢论,中国情愿免收洋人关税,作为交换条件。桂良与花沙纳二人,和两江总督何桂清、江苏按察使薛焕研究了一下,认为咸丰的旨意无法遵行。第一,已经签了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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