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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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元墨币,以后每年向中国政府纳税,每华亩一千五百文(当时约合一元二角五分),以代替华人地主一向缴纳给清朝政府的田赋。

这租地建屋原约,可说是保存了中国政府对租界的政治主权。但是却答应了:在租界以内,所有的华人地主只能把田地“永租给洋人”,不能租给或卖给其他的华人。同时也不许洋人在建屋以后,把屋子租给华人,或供华人使用。

九年以后,由于天地会的支流“小刀会”曾经占领上海县城。把清朝官吏吓走,有极多的中国老百姓涌入租界居住,上述的禁止华人租买房地的规定,事实上不能生效。于是,在清朝军队重占上海县城以后,苏松太道又与英国领事(加上美、法两国领事)签了文件,准许华人在租界向洋人“租地”、“租屋”,但必须经由这洋人所隶属的国家的领事正式申请,保证遵守若干洋人们所业已制定的种种条例,缴付各项税捐给洋人所公推的办理公益的人(所谓公益,包括造桥、修路、建筑码头、清理垃圾、设置路灯、掘下水道、买救火车,等等)。

被公推主持“公益”的洋人共有三个,合成一个“道路码头委员会”。这个小小的委员会逐渐扩充壮大,成为其后“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

工部局的英文名称,是“上海市议会”;为什么译成华文,便是不伦不类的“工部局”三个字呢?原因是,租界上的洋人本无自组市政府之权;英国领事马豆儿斯特及英国驻华公使布鲁斯,均一再于同治元年强调上海仍为中国皇帝的领土,住在上海的外国人无权管辖上海租界以内的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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