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2 / 4)
壮丁的单位)。于是这三旗的完整性也丧失了。雍正,不消说,也是采取分割各旗的政策,而变本加厉。
每一个满洲的旗,在原则上包括五个参领,也就是二十五个佐领。事实上,各旗的大小并不划一。佐领分为两种,一种是所谓“旗分佐领”,其份子称为旗分人员,简称旗员,对于旗主很像西洋封建时代藩臣之于藩主,旗主有大的“圈地”,旗员有小的圈地。另一种是所谓包衣佐领,那便是相当于农奴的集团了。
雍正规定:下五旗各旗主对于包衣可以照旧享受“主人”的权利,对于旗员则只能用为“护卫、散骑郎、亲军校(小军官)、亲军”,不许用作仆从,管家务,供差役。倘若要在旗员中调人充任这些贱役,就必须专案奏请。旗员当了京官侍郎以上,外官县知事以上,旗主不许挑选他们的子弟当侍从,或管带包衣的“下官”。
各旗彼此之间,也不许发生横的关系。这一旗的旗员与包衣,不许到别一旗旗主那里去当差。上三旗的旗员包衣,更绝对不许“在诸王门下行走”。
雍正精力过人,喜欢办事,而不怕繁琐,可说是天生的一位大行政家。他自奉甚薄,较康熙有过之而无不及,虽致力于清查逋赋、欠赋、增收关税、盐税,却只是为了充裕国库,不是为了一己的耳目之娱(宫室),口腹之欲(饮食),或穷兵黩武,好大喜功。他把整理财政的所得,用在免赋、赈灾、浚河、筑堤等项目上。
如果他不是皇帝,而是一位宰相或“大学士”,以他那一种综核名实的作风与政绩,其值得后人的歌颂,也许要超过张居正。我们不可忘记,他是十八世纪上半期的人(即位于公元1722年,逝世于1735年)。那时候,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具有所谓责任内阁制的政府,除了英国以外。甚至在英国,责任内阁制也不过是刚刚萌芽罢了。
我们也不可忘记,中国自从明太祖晚年以来,一直到他(雍正)即位之时,已经有三百多年不设宰相。大权在原则上操在皇帝之手,而若干大学士与(明朝的)所谓秉笔太监,顾名思义,也只是皇帝的书记而已。
我们可以不欣赏他的作风,不佩服他的政绩,但不应该责备他不懂得用宰相代治国家,不懂得创设一个民选的议会,正如我们不应该责备孔子不会驾驶汽车。
就事论事,以当时的标准衡量,雍正的用人行政虽不是完全无可批评,的确比康熙与乾隆均高明得多。
他最信任怡亲王胤样,先用为“总理事务”的大臣之一,后用为大学士及军机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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