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节(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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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予以最严厉的惩戒。

斐扬派的拉法耶特(拉斐耶,台湾买的那个法国护卫舰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在纪元1791年7月17日带领他的军队开枪杀死了大批聚集在马尔斯广场上要求施行共和的不明真相的请愿民众,以武力驱散了和平集会,在墨迹未干的《人权宣言》上重重地踩上了一脚。

再来看看吉伦特派在纪元1791年11月9日和29日强迫议会通过的两个法令:第一个法令宣布逃亡者有阴谋叛国嫌疑,如不在当年年底以前回国,即缺席判决死刑,剥夺其财产之收益;另一个法令规定反抗派教士必须于一周内宣誓效忠宪法,否则将取消其年金,如参加叛乱则予以扣押。

很显然的,这两个法令都是完全违背所谓的《人权宣言》的。判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审判的权力,应该是在法院,而不是凭议会的某个强行决议。以议会法令剥夺人的自由和财产,甚至生命的权力,根本就是反人类、反上帝的行为,生为王国的子民应予以最强烈的谴责。

至于强迫教士们效忠他们的宪法,并以切断经济来源相威胁,显然是违背最基本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的,是历史上最严重的对宗教活动的侵犯和迫害,应该以上帝的名义予以最严厉的责罚。那些卑劣的贱民,竟然用他们肮脏的手强迫为上帝服务的第一等级的高贵的教士向平民的宪法宣誓效忠,如此侮蔑上帝的神圣,士可忍孰不可忍!

下面是纪元1792年7月伪“立法议会”通过的一些规定:一切行政机关都处于戒备状态,日夜办公;凡能够拿起武器的公民都须动员起来,领取武器,保卫他们的政权。

他们不单实施强迫劳动,剥夺人民休息的权利,也不单强迫实行全民兵役,甚至丧心病狂到迫使所有的法国人去为他们的不义战争丧命沙场。可见这个疯狂的政权已经彻底的丧失了理智,简直就是把人当机器来使,哪里还有一点人权可言?

1792年春,忿激派的领袖扎克·卢在教会里发表煽动性演说,残忍地攻击了高利贷者及富人,要求用死刑对付投机商人,并且严厉管制粮食贸易。

随后暴徒们的又迅速制定了一系列的破坏性政策。比如:

下令收集教堂的铜钟、铸像、金属栅栏改铸大炮,建立军械工场,构筑巴黎外围的防御;——这一法令严重破坏了法国的传统文化和文物古迹,使得大暴乱期间法国传统文化遗存的损失比任何时候都来得惨重。

强制规定面包价格——这显然不是按市场经济方法办事。

封闭支持国王的报刊——没有普遍的言论自由,自由对他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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