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 心理罪之画像(16)(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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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铁条虚装在原处,可以随意将其拆卸下来。留下的缺口可以容许一个人通过。而从这个缺口进入后,步行1分钟后可以到达综合楼(第四起案件的发案现场),步行5分钟后可以到达体育场(第一起案件的发案现场)。缺口外残留车辙的痕迹,但已无鉴定价值。初步认定,凶手就是从这里出入作案现场的。

通过以上线索及公安厅犯罪心理研究室的分析,凶手是一个经济条件较好、聪明健壮、熟悉周边环境的人。

这个结论和方木的设想大致相同。

这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深秋的中午,方木和邰伟坐在篮球场的长椅上。邰伟把刚刚得到的消息告诉了方木:那个披着人皮外衣的塑料模特的生产厂家已经找到了。但是本市销售这种塑料模特的专营店有上百家,很难找出那个购买者。邰伟说“还在排查中”,可是方木也听出他对此并不抱太大希望。

沐浴在深秋的阳光里,方木感到通体酸软,眼皮发沉。几天来,方木一直在夜以继日地研究四起案件的案卷。查资料,做笔记,还要躲着好奇心空前高涨的杜宇。严重缺乏睡眠的他此刻只想好好地睡一觉。然而,尽管在这暖如春日的阳光下,舒舒服服地闭上双眼,他的脑海里还是一遍遍闪现案卷里的文字和图片,就好像有人用刻刀把它们深深地刻在了大脑里一样。

警方分析得不错,这是个相当聪明的家伙,如果指望他自己疏忽大意而留下蛛丝马迹的话,几乎不可能。要想抓住他,只能从他的行为里逐步分析、归纳他的特征。然而,在这四起让人越来越感到困惑的案子里,究竟能告诉方木什么呢?

这也是几天来让方木最感头疼的事情。从以往的经验以及现有案例来看,连环杀手在连续犯案的过程中,总会为了满足心理或情感方面的某种需要而实施某一种特殊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被称为犯罪人的“标记行为”。辨别并分析标记行为对侦破连环杀人案件极为重要。一来,这是并案分析的依据,二来,也是探求凶手作案动机的重要信息。因为它总能很好地反映凶手潜在的人格、生活类型和经历,能够在犯罪人、被害人、现场三者的互动中找到相应的证据。

毫无疑问,凶手在作案的过程中,对于犯案数字的精心安排,显然不是一种巧合的结果。在没有掌握更多的事实情况之前,对于数字,只能将其理解为一种挑衅。而凶手在四起案件中的其他一些特殊行为,能否被视为是一种标记行为呢?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行为似乎具备标记行为的特征:第一起案件中将被害人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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