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章 杀鸡(下)(5 / 7)
“不是我想做什么?难道你坐看象罢盐一样,自杭州开始,一直到两浙全部罢市?”
“哼!”江钧冷哼一声,坐下。
做样子的,两人皆是心知肚明。
郑朗下令让韩绛与吕公弼审问贿赂案,江张二人知道无法善了。罢盐与罢市的手段使出,郑朗也没有办法与他们二人善了。要么是他们二人走,要么是石介走,还要看,六月带回的金银数量不足,连郑朗也要走。
一会儿带上几十个人。
都是将校,从禁军中收押上来的,他们全部有受贿的行为,包括两个禁兵的指挥。
有人证与物证,但这些将校不承认。
因为重视内治,宋朝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朝代中法制最完善的朝代。立法完善,并且不时校正调整,“与时俱进”。制度齐全,从县到州到大理寺、刑部,都有一套齐全的审问机构。允许百姓上诉,甚至允许百姓拦御驾告御状,京师设闻登鼓,防止地方官吏沆瀣一气,造成冤假错案。还有复审与奏谳。疑案必须上报朝廷判决,判决下去,判决的官员必须为自己的判决担当。
就是这样,唯恐出现地方官员判案不公,又设有一套监察机构,比如州府的通判,一路的转运使,朝堂的御史台。最终定夺疑案不是在大理寺,而是在御史台。
审案时先由幕职官写出拟判,再由各位官员参加集体审判,签署画押,呈送长官正式宣判。仅在本级官僚系统内部,就形成了三次审核。还不能定判,必须问犯人是否服判,若不服可以上诉。若服罪无异,整个案子才能“结绝”。审讯过程中,可以使用一些刑具,但用刑必须长官同意,刑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严格规定,不能随便施行。
不能当真,真若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宋朝的律法可以说领先了中国一千年。
但表面的样子要必须做一做的。
比如这些将校不承认罪状,现在有了人证物证,但不是很齐全,必须要一一再审。然而郑朗懒得审了,直接将他们押了起来,连同这些罪状一道带到京城。
京城若处理,他不问,不处理,他也不问,但不能在杭州继续搞事。
是第一批。
接着押进来的人更多,江钧与张从革却气愤的站起来,喝道:“郑朗,你想做什么?”
因为押进来的人有大小亭户,各个盐场盐仓官吏,一些大户豪强商贾,船夫走卒,几乎达到二百余人。
“难道两位转运使连本官审案也不让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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