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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负责人为户主。
第五条户口变动时
四、死亡:
(一)在死亡未入殓以前,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家属申报之;
无家属或家属不在者,由邻居报告之。
(二)暴死或死因不明,以及传染病死亡者,由户主、家属或发现人立即报告之。
(三)未报出生即已死去之婴儿,应补作出生、死亡报告。
前三项规定之死亡,均须领得埋葬证后方准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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