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章 清帝退位爽(2 / 3)
办,以“事出有因.查无实据”而不了了之。御史赵启霖则以谎奏之罪被夺官居。载振之父奕劻也责令其上疏辞职,从此载振即未再出任。
宣统元年(1909年),载振署镶蓝旗副都统,再度奉派赴日。后任蒙古正白旗副都统。宣统三年(1911年)任弼德院顾问大臣。辛亥革命后一度躲避上海,后返回北京。
民国六年(1917年),载振之父奕劻病死,经黎元洪总统特准,袭庆亲王衔,其词曰:“清宗室庆亲王奕劻因病出缺,所遗之爵,本大总统依待遇清皇族条件第一项,以伊长子载振承袭罔替”。
大总统黎元洪当时依据的清帝退位优待条件,乃是清末民初南京临时政府与清政府议和代表商定的有关清帝退位的条件。
当时经过南北议和代表的磋商,南京临时政府方面于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关清帝退位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认可了这一条件,并于次日公布,宣布清帝退位。
大清皇帝辞位优待条件:
大皇帝赞成共和国之政体。大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不废,共和国待君主之礼永远相待。
大皇帝辞位之后,月月所用四百万元,由共和国专款拨用。
大皇帝辞位之后,迁居故宫外之新建居住之场所永居,照顾皇族之人员照常留用,不再新招太监,宫女。
大皇帝辞位之后,其皇室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共和国选设卫兵妥慎保护。
皇族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共和国特别支出。
大皇帝辞位之后,其皇族原有之私产,由共和国特别保护。
帝国原有之禁卫军,军队共和国重新编制,工资仍如其旧。
皇族对共和国之公权,私权与全民同等。
皇族永免当兵纳税之义务。
皇族永保姓氏之自由权利。
皇族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皇族尊重共和。
皇族废止共和国法律抵触的一切行为。
停止使用年号。
皇族赏赐只能用于家族,只能赐物。
皇族不得赐谥。
皇族机关不能对人民发告示,给处分。
皇室人员必须留共和国规定之发型,服装。
由共和国皇宫管理局办理皇宫内的犯罪案件。
皇族享受自由婚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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