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0章 官养匪(一)(2 / 3)
训,在地方诸路不设一元化的最高长官,而是实行分权而治的策略,在诸路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司,由文臣担任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军政并兼任所在府州的知府、知州,习惯上称为“帅司”。又设转运使司,负责漕运、监察等事务,习惯上称为“漕司”。这种局面持续到真宗时,又在诸路设置提点刑狱一司,派文臣,或同时派文臣与武臣共同掌管地方刑狱之事,习惯上称为“宪司”。王安石变法开始后,为保障新法实施,又在诸路设置提举常平司,主管仓储、调运、赈济等事务,习惯上称为“仓司”或“庾司”。到了徽宗朝,表面上的富庶与祥和使上下都误以为王朝到了一个鼎盛时期,于是又在各路设置提举学事司,掌管兴学之事。
路分中的诸司长官,原则上各司其职,没有主从之分,也就是,一路中军民政事,由经略安抚使去管,用不着转运使、提点刑狱和提举官插手;一路中的漕运之事,经略安抚使也无须多问;至于刑狱之事,亦由提刑去管,他司充其量知晓而已,处置权仅在宪司。当然,遇有重大事件,诸司长官联合办理,那是个别情况。这种设置造成了路分诸司长官都是方面最高长官,同时又都不是独揽大权的最高长官,各司所属之事,直接对中央负责,哪一方面发生了问题就拿哪一司长官是问。宋代统治者的这一策略,果真有效地避免了唐代节度使有能力割据一方,与中央抗衡的弊端。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在扼制方面割据的同时,却又造成了诸司推诿、责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缺憾。如果唐代毁于藩镇割据,那么宋代最终是毁于尾大不掉的繁冗机制。)
檀道济知道这件事远远没完,当知县大人第二天堂而皇之的到府造访后,他知道自己的麻烦最终来了,以前的门子仅仅属于一个甩不掉的牛皮糖,而这个知县大人则是一只彻彻底底的吸血的虫子。
“听道济兄颇有经商之财略,我这个穷知县这些年还赶不上成都府的一个的吏胥,听此人田产跨连州郡,岁收课租十万余石,甲第名园几半吴郡,不知道道济兄能否将生金的门路告知一二?”
(中央政府的胥吏,只给予极为微薄的俸禄,而地方州县吏干脆“无常俸”,不给任何报酬。这是因为宋代把充作吏员作为百姓为国家服役的方式之一,要求他们义务为国奉献。一般官与吏的比例是1:20,国家不肯给吏员发放俸禄,实际上就是默许他们蚕食百姓,其代价就是社会底层的败坏。宋代政府对胥吏群体的管理和约束是相当严厉的,规定胥吏一旦犯罪,即处以重法,其严厉程度过官员阶层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