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四五、意料之外的结局与收获(2 / 3)
就知道了。挂了!”
放下电话后,夏天的脑海里不时闪现杨或然——这位原湖贝金融服务社董事长脸黄牙獠的干瘪形象,在心里不屑地:“图财?不是早去了!”
接过电话的第三天下午,夏天来到金玉律师事务所,从杜姐手中拿到了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只见上面写着:
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3号
申请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沈志,组长。
本院于1996年9月11日裁定宣告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经审理后,本院以(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比例为5.891%,并中止本案的破产程序。清算组就本案清收回部分破产财产,现提请本院确认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经审理查明:截止债权申报期满之日,共有11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获确认的债权总额为l791263.5元。本次清收回破产财产总计1100000元,均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土地合作项目的投资款。本次需优先拨付的清算费用为389820元,其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1520元,聘用人员工资138300元,审计费用50000元,清算组报酬200000元。提存10512.48元,用于公告等项费用开支。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699667.52元,分配比例为39.06%。
本院认为:清算组在对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清理、清收和分配过程中,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清算组提请认可追加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来昆有限公司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中庭
审判员蔡晓欢
代理审判员曾波平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一松
夏天看后,觉得当初的主办法官张中庭已署理为审判长,原来的书记员成为代理审判员,其余组成人员并无变化。不管怎么,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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