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四一、慈母手中线,严父笔中情(2)(5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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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贷出320万元。到期后该企业无力归还,银行遂于1997年起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1997年11月3日判我行胜诉,工业村要以抵押房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工业村不服,一方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出该案是诈骗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高院明确指出:该案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至于陈连平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处理。”另一方面,工业村在省里召开党代会期间组织村民集体上访,引起省、市高度关注。这样,区政法部门当作维护一方稳定的大事,以刑事案立案并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于是,各种手段出来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连平被收押,用特殊手段获取证词。我行经办贷款的四人,也分别做了询问笔录。

更为离奇的是:1998年8月16日,被公安局收押的陈连平竟用专用信纸写给我一封信,由陈连平爱人送来,信中:“到了公安局我才听人,你跟金融服务社总经理庄宇瓜分了我支付的70多万利差,你得了25万元。你得的那一部分要给回我,我就保你无事。”云云。

看了信后,我联想到1998年6月16日应约到公安局交谈贷款经过,经办干警闪烁其词称我是“客家精英”、“有两个胆”,和他们事后多次对贷款经办人员的无礼纠缠,我觉得有人出于某种目的(如认定贷款非法)在演戏。从1998年5月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公安干警对银行调查期间,我和支行领导先是积极配合调查,后来看到个别公安干警比较离谱,我们的态度也越来越强硬,6月17日,王显耀行长明确告诉经侦队准备逐级投诉经办干警。

1998年10月19日,工业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要求法院撤销终审判决,全案移交区公安局侦查。此后,工业村又向********呈送申诉信。后来,省高院审监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1999年6月18日,我们向省高院提交《关于深圳某工业村民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点意见》,紧紧抓住工业村自称“只取得100万元贷款”的事实,明工业村委是知情的,应维持原判。

至此,省法院明令深圳中院恢复执行程序。

1999年7月8日,为响应重新回到谈判桌前的工业村委的要求,我向市民银行总行呈报《关于变通处理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抵押物的请示》并获批准。19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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