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八、“两个行长害怕什么?”(4 / 7)
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而且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因此,对服务社及安延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罚款处理(另作罚款决定书)。由于服务社于1995年7月被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接管,故服务社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应由湖贝支行承受。岸尾公司、金凯歌公司与服务社所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岸尾公司实际并未取得和支配合同项下的款项。因此,岸尾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借款人义务,金凯歌公司也不应承担本案担保人义务。但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森林和金凯歌公司在本院应诉期间,不仅知情不报、隐瞒真实情况,且与服务社、安延公司就虚假证据达成调解承诺还款,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因此,对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森林和金凯歌公司也应依法予以罚款处理(另作罚款决定书)。本院原审调解在程序上虽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所认定的事实是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确定的。其调解结果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该调解内容违法,应予纠正。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四)、(五)、(七)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
二、安延公司应归还湖贝支行借款人民币116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岸尾公司、金凯歌公司与服务社在本案中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上述给付之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00元由安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欣然
审判员:孙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李国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大牛
夏天看完,嘴上喃喃道:“基本事实是有的,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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