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四、贵州专案,五下深圳(4 / 5)
开信贷业务。存款处于下降趋势,服务社要求开展“以贷引存。以存定贷”方式处理贷款业务。据现存的贵z招商(深圳)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引存合同记载,在800万元贷款中。有400万元由贵z招商(深圳)公司引存500万元一年期定期存款配套,存贷比为80%(其中,贵z招商公司与华侨公司签订合同,引存一年期存款450万元,存单号:205031162,支付利差67.59万元;贵z招商公司与特区仪表公司签订合同,引存一年期存款50万元,存单号:205001070,支付利差7万元)。另外的400万元贷款,由湖贝金融服务社自主引存解决存款配套,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向湖贝金融服务社支付利差34.19万元。
现将有关问题明以下:
1、利差划付情况:1贵z招商(深圳)有限公司与华侨公司交付转帐支票时,贵z招商(深圳)公司会计夏淑文和总公司派员王姐一起直接与华侨公司的韩会计及出纳到柜台办理。2贵z招商公司与特区仪表公司办理转帐支票时,亦由夏会计、王姐等人与特区仪表公司的高先生、曾出纳直接在柜台办理。3贵z招商(深圳)公司与本金融服务社交付支票时,由贵z招商(深圳)公司的财务人员直接到金融服务社财务室交给财务人员莫姐、冯姐。
因此,800万元贷款的相关利差的划付工作,本社信贷人员均未参与。
2、“以贷引存”问题。总的来,当年湖贝金融服务社在开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存款规模上升到近六亿元,“引存”是基本手段,这也是各金融服务社的基本做法。上述500万元存款,是由当时分属两个拟做贷款的客户引存到服务社的存款(也不是信贷人员所为)。其中一个客户因为海关监管物资未能取得九龙海关的抵押认可而无法放贷。在这种情况下,信贷人员提供信息给贵z招商(深圳)公司,该公司有关人员与存款方华侨公司商量,达成协议;另外的50万元存款,也是该公司与特区仪表公司的高先生、曾先生商量并达成协议。
应该明的是:银行员工提供信息后没有参与组织存款的对等洽谈。
上述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后,在“业务员成绩”的考核上仍属于原员工的客户,实际上是已经到帐的存款转成定期。因此,不存在银行信贷人员与贵z招商(深圳)公司有“组织存款的私下协议”的问题。
3、关于金融服务社收取的自主组织存款的利差问题。这属于金融服务社财务与人事部的工作范围,在当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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