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二 谭飞燕与王显耀交恶(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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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都不愿出来的汪一先生。破天荒地来到湖贝支行行长办公室,与王显耀他们协调起还款计划来。

协调了几个来回后,这两家企业在年前给湖贝支行送来了还款计划书。该书如是:

还款计划书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我公司于1995年初以抵押贷款的方式从贵行共贷款1040万元,截止1997年10月份欠利息总数为470万元。我公司为配合银行做好年底回收资金的工作,也从本公司实际的资金周转情况出发。我公司承诺:

一、在本年12月5日前还利息30万元。

二、在本年12月30日前还利息20万元。

三、以后每半月,还款15万元。

四、我公司在98年春节后,在资金周转顺畅的情况下,将在尽快的时间内归还所欠利息。

我公司保证按时将资金划入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帐户,如我公司未按时将资金归还贵行。我公司愿接受法院的裁决。同时,我公司要求在还清利息后,即刻进行资产重组,将罚息改为正常利息。

汪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印)

深圳汪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春节过后,汪一先生还真有点行动,按照计划书上的,昨天送来了100万元的支票,要求逐步清息。但随之而来,有两个问题摆在湖贝支行领导的面前:一是他们两家企业的逾期利息是由银行按月息18‰计算而累积起来的,法院的判决书则要求从逾期开始按人民银行的逾期利率计算;二是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中有一句话:“……我公司要求在还清利息后,即刻进行资产重组,将罚息改为正常利息。”像这种在协调过程中银企双方达成默契的事,如果一方没有做好,或者不愿意去做,一般来,下面的文章便很难再写下去了。

于是,这天上午,王显耀叫来陈作业、夏天和营业部的谭飞燕,商量起这事来了。

其实,关于老贷款利息的问题,在夏天与两个行长之间已有共识,无论是从全行员工福利的角度,还是从日后对社会的交代、抑或两级班子的面子上来看,又或是依法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来,都应该把逾期贷款的利率降下来了。从另一方面来,只要借款企业有心按照判决书进行利息复核,银行也不可能收到高于判决书的利息的。

王显耀明原委后,陈作业和夏天都没有话。这时,只听谭飞燕:“计算了收益的挂帐利息,我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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