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〇、朱赤儿公关,周凯歌变卦(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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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与岸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产生、真实有效。岸尾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将货款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约定的保证方式不明确,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予偿还。

上列款项分期偿还: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还人民币500万元,其后每月三十日前还人民币500万元直至清偿完毕。

二、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花(代)

其二: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第一被告: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 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 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 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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