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九、“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事务所(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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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这样一个组合出现在法庭上,难免有人会:“国太律师事务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但是,在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的地方不太有人理会这些,大家过日子要紧。人们信奉“需要就是真理,客户就是上帝。”既然原告、被告都需要律师,为什么不可以由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派出呢?

您想归想,这书还是慢慢看下去吧。(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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