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被遗漏的细节(2 / 3)

加入书签

意谋害的可能性。”

“还有第三个疑点吧?”葛菲不由说。

“是的,还有第三个疑点。”赵鑫坦然说道,“第三个疑点,就是假定有人谋害了阮明英,那么,凶手会是谁?杀人动机又是什么?”

“对这一点,早在阮明英出事时,丁绍霖就曾暗示过一种可能性。可能是阮明英的妹妹,自己的阿姨,阮明秀害死了妈妈。原因很简单,阮明英的死,受益最大的人,就是阮明秀。”这时,曲皓又说道,“经查,阮家一共有三处房产,一处是明珠小区7号公寓及四间地下室,一处滨河小区1号公寓203室,还有一处,则是市中心的一套房子。而这三处房产,其房产证上,全部都是阮明英和阮明秀母亲的名字。阮母在世时,居住市中心的房子,阮明英、丁绍霖母子住在明珠小区,而阮明秀则住在滨河小区。五年前,阮母去世,姐妹二人经过协商,考虑到阮明秀一直在某大学的学生公寓做楼管,而市中心的房子离大学非常近,所以,阮明秀则由滨河小区搬至市中心房子居住。原来的滨河小区,就暂时闲置了,只能用于出租。可不知何种原因,也许是阮家姐妹疏忽了,也许是二人并不计较财产的分配,所以,房产证上的名字,始终是阮母的名字。于是,问题便出来了。阮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者,就只有阮明英、阮明秀姐妹二人。由于阮母是急病去世,没有对三处房产做出明确的分配,姐妹二人也没有对此进行协商。因此,也就不能明确,究竟哪些房产属于阮明英,哪些属于阮明秀。当阮明英一死,丁绍霖也就无法进行正常的法定继承。加之丁绍霖年纪尚青,其生活起居又由阮明秀负责照顾,所以,自然而然地,阮明秀便拥有了三处房产的居住权和管理权。而丁绍霖只能搬离明珠小区,随阮明秀在市中心生活。原本,母亲突然离世,丁绍霖心理上定然难以接受。接下来,房产由阿姨接手,自己只能过‘寄养’生活,心中有这样的猜测,也是难免的。”

“听起来,阮明秀的确有嫌疑。可对这一点,我们早已做过相应的调查和推论,可能性并不大。”此时,葛菲接话道,“第一,阮母去世已经五年了,如果真想利用害死姐姐的方式获取房产,阮明秀没有必要等五年。第二,阮明英死时,丁绍霖虽然年纪尚青,但也已经成年了,阮明秀并没有义务代替姐姐照顾他,而阮明秀却这么做了,足以证明她与姐姐之间的感情。”

“这只是你的理解,”此时,赵鑫忍不住插言了,“换一种角度,阮明秀的行为也完全能够解释为赎罪心理的体现。”

“说得没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