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清丈田土(1 / 4)

加入书签

历史上,在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国家所确立的土地所有制经历过许多次的变化,也有多次较大变革,而这其中值得一提的便是均田制,均田制是隋唐以前,一直持续存在了三百余年的一种对国家和农民来说较为完善和公正的土地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时期极大的缓和了阶级矛盾。

而其后,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主要是配合均田制的施行。

所谓租、庸、调,即指田租、力役和户赋。唐代规定,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死还官。

人民向政府取田而登记户籍,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均田制以男丁为单位而授田,租庸调制也是以丁作为征收对象。又因为均田制中所有领田者,皆领定额的田,故此制中以廿一至六十岁的男子为丁,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唐德宗时期,丞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他们把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到中央政府统制支配。

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的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而出现的杨炎两税法。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从根本上取消了。

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没,杨炎是同为不可没的。

所以,可以说在中国的历史上唐朝的丞相杨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所起得作用绝对是不亚于商鞅的。

在战国的商鞅则是基于土地国有化制度强化的思路,授地后,设定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如每个农户所获得土地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