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体系探...(4 / 4)
年问王杰士盗取晋祠水之后,对于渠长等职的人选又推出新的条例,即:“渠头、水甲宜选良民也。查旧日渠甲半属生监上役,有犯河规猝难究处,且力能挟制乡愚,动辄聚众,深为未便。嗣后身有护符者,不许充应。①”这条规定所及的“生监上役”、“身有护符者”应指身有功名的乡绅,这些人员若被充应渠长等职,则在水权之外又多了一层社会关系网与保护伞,为其营私渔利提供了方便,因此凡是“身有护符者”一般不作为渠长人选。由于这一规定对于保全“利户”的权益有重要意义,故被各地水渠基层管理系统所接受。1933年《陕西省水利协会组织大纲》规定:“分会设立会长(习惯称堰长、渠董或水老)一人,当选资格为:年高有德,在该会区域内有相当土地,以农为业者;熟悉当地水利情形者;非现任官吏暨军人;未受褫夺公权之处分者。②”其中“现任官吏暨军人”不得充任渠首、水老的规定有着与“身有护符者”相似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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