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七一 开拓元勋制度(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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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珠玉在前,明国诸将也是想效仿之,但当时李明勋对此并不支持,虽然也有明国官将条件苛刻——如要求经营台湾,但更多的是李明勋的长远考虑。

李明勋希望看到明国各派系的抗清力量变强,但难以接受朱明在海外建国,所以当时的李明勋对明国官将开辟海外持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只要对方有能力,愿意去哪里开拓去哪里开拓。

当时战乱频仍,而对南洋等荒蛮之地了解太少,因此也没有成行,但对于这件事的筹划却一直在进行,一直到开拓元勋制度的创立。

这个制度是由李明勋创立并且由合众国元老会等权力机构完善的,其核心要素在于,合众国利用南明的军事资源去为合众国去开疆拓土,而在这个过程之,合众国给予这些人物资和政策支持,提供保护,且在取得成果之后,给予其一些特权。

各类条款要首先附和合众国的宪法法典,其次取得这些实行人的支持,当然,不支持可以不加入,并不强求。

而重要的条款如下:

合众国给予开拓元勋及其属下公民或国民的身份,并为开拓行动提供支持,如家属安置、银行贷款、甲械支持和航运服务。

合众国承认开拓元勋所在的开拓团体拥有其开拓的一半土地,而且开拓团体有优先选择土地的权力,剩余的才交由合众国或资助人。

合众国有保护开拓元勋及开拓团体的义务,以免受域内大国或组织的侵害,所谓域内大国主要是指欧洲殖民者和开拓区域内的明国家,不包含那些杂七杂八的苏丹国和部。

开拓期限到达之后,开拓元勋有权担任本地区的前两届行政长官,并且由开拓团体掌握本地区六成的议员职位,在三十年之后,仍然需占有三分之一的议员职位。

开拓元勋享受着的特殊的权力,特别是其取得开拓成果之后,元勋本人及其开拓团队的有功之臣便是本地区的元老,但为了确保合众国利益和长远战略,开拓元勋也需要承担义务和信守诺言。

首先,开拓元勋及其开拓团队的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合众国的法典,尤其是尊重宗教法和财产法,特别是不得支持和纵容任何宗教的传播和不得私自蓄养、使用和交割奴隶。

开拓元勋不能与欧洲殖民者和明国家主动发生冲突,也不允许拥有外交的权力。

合众国承认开拓团队对其开拓土地的一半拥有权,但开拓勋爵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拥有超过十分之一的土地。重要港口和城堡为国有土地,不许任何人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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