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徭役赋税之历史分析(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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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秦时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无论是就实际收入的绝对数量而言,还是就税率而言,也几乎没有任何可比意义。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于古”泛指整个商业税,则更见荒诞。战国至秦帝国时期的商业大为发达,七大战国皆有商业大都会。齐市临淄、魏市大梁、秦市咸阳、楚市陈城、赵市邯郸、燕市蓟城、韩市新郑。七大都会之外,七国尚各有发达的地域性大商市,如齐东即墨、魏北安邑、楚东南之江东吴越、秦西南之蜀中、赵北之胡市等等。其时之市场规模与关市收入,远远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说商业税“二十倍于古”,只怕还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众自由商事活动规模很小,而国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规模固定。总体上说,三代商市根本无法与史记货殖列传所记载的战国秦时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业税之比同样没有意义。

第三则,再说徭役征发。

以董说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为基数,三十倍于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举了这九十日的大体构成:“月为更卒”,每年要有一个月给县里做工;“复为正一岁”,再给郡里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逻辑,按照历代史家的注释,这里的“一岁”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总计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摊出工。第三项“屯戍一岁”,每人一生中要给国家一次性守边一年。对董仲舒的分项说法,史记注解引师古之说,替董仲舒解释云:“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所谓率计,便是大体计算之意。显然,这一归纳没有说明一个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长时段的徭役,而只依据大体计算而笼统指斥“三十倍多于古也”,有失武断过甚。

以董仲舒之说,一个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摊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种计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劳”为准,将一个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设在二十岁至五十岁之间二十岁加冠,五十岁称老,其有效劳役的基数时间为三十年;则三项徭役合计总量为五十四个月,具体均摊出工,则史记所云之“率计”,只有月余。

其二,若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则徭役总量为八十四个月,分而摊之,“率计”仍然只有月余。

其三,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以三十年“能劳”期为有效徭役征发时段,在三十年内服完八十四个月徭役,则“率计”两月余,还是不到三个月,仍然不到“三十倍于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生为基数,徭役总量为一百零四个月,以三十年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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