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林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四)(16 / 41)

加入书签

会被视为悖逆人性的禽兽之行,受到舆论的谴责。魏晋以后以礼入法,类似的行为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唐律疏议》规定:为为父母、丈夫服丧期间,自身嫁娶者、杂嬉作乐者、提前除丧者,要被判处三年徒刑;怀胎者,判处一年徒刑;参加吉宴者,杖刑一年。

上述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超越阶段的行为,都会受到指责。《礼记》中记载了许多违礼的事情,让后人谨记,切不可重犯。例如,大祥之祭后,可以穿白色、但没有鞋鼻的鞋子,冠和缨带都用白色的生绢做成,冠的镶边也用白绢。而有若却拿丝带做冠缨,鞋子上也用丝做了装饰,这是禫祭之后才可以有的穿着。有若的做法,恰恰显示出他急于脱丧的心情。

又如,祥时,主人酬敬宾的酒,宾不饮而放在席前,宾不举杯,也就不举行旅酬(彼此劝饮),这是礼的要求。而鲁昭公在祥时就旅酬,鲁孝公到大祥之祭时还不旅酬,前者过之,后者不及,都不合乎礼。

有道的君子,绝对不会急于脱丧。即使已经到了脱丧的时间,也依然忧思在心。《礼记·檀弓上》,鲁国大夫公孙蔑(孟献子)在禫祭之后,家中的乐器虽然悬挂而不奏,也不让侍寝的妇人入室,沉浸在思亲之情中。孔子赞叹:‘献子真是超人一等啊!‘

儒家认为,三年之丧漫长而复杂,能否处处守而不失,正是观察人是否具有仁爱之心、通理之智、强健之志的极好时机,所以《礼记·丧服四制》:‘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

●祭祀万世师表:释奠礼

中国古代礼仪文明之二十一

祭祀万世师表:释奠礼

中国古代的祭祀对象,最引人注目的有两类,一类是天地、日月等,属于自然崇拜;另一类是血缘亲属,属于祖先崇拜。但还有一类祭祀对象,既非自然神只,也非血缘亲属,而是是文明的先驱,如农业、蚕桑、医学等科学领域的始创人,给人类以无限的福祉,可惜大多不知其姓名,祭祀时只能用‘先农‘、‘先蚕‘、‘先医‘等来代称。稍有例外的是对‘先师‘的祭祀,人们不仅确知受祭者是孔丘,仪式也最为隆重。

一、学行与生平

孔丘,子仲尼,鲁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551年)生于鲁国陬邑(今山东泗水县东南)。孔子的先世,可以上推到殷朝末年的贤臣微子,武王伐纣之后,封微子于宋(今河南商丘),数传之后有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

都市言情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