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章 判决(3 / 3)
,斩、绞、流、徒、杖。
斩刑、绞刑乃是死刑,但是绞刑可保全尸,斩刑身首分离,故而斩刑更加严厉。
随后就是流刑,将犯人流放至边远之地,服苦劳之役,可以理解为严苛版的徒刑。
而徒刑,就是惩罚犯人从事劳役,但是地点和工作会相对流刑好一些,普通百姓,即便未曾犯罪,也要定期服徭役,一般的徭役是可以用银钱折抵的。
最后的杖刑,便不再解释。
大周能够以银抵罪的,只有徒刑和杖刑。
若是真的什么刑罚都可以银钱抵之,那大周早就乱套了!
而被判杖刑和徒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客观危害结果也不大,这才被允许以银抵罪。
本章的高度盖然性其实是现代民法的概念,
而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国朝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我这里引用一下,特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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