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章 重立规矩(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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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再一个一时困顿典卖妻儿,一卖三年五年,其间或有不可测事,解了难处,未到期限,不能赎人出来一家团聚。于理不合,此其二。”

周沆想了想,道:“提举得也有道理。只是古来如此,一时如何改得?本朝相较前朝,已是极照顾穷人了。凡卖身为奴必有期限,到期放归,非前朝所有。再要改,民间只怕不方便。”

杜中宵道:“在我想来,可以如此改,既不违律法本意,又方便民间,副使斟酌。一是妇人卖于别人家,有夫的依然与本夫是夫妻,只要不违犯主人家条例,不能阻其夫妻相会。再一个身契虽有期限,但只要给予赔偿,可以提前终止契约,许人赎回,免得违背人伦。”

周沆听了,低头沉思良久,道:“提举,恕我直言,你的第二条尚有可议处,第一条难行。”

杜中宵问道:“第一条有何难行处?请副使赐教。”

周沆道:“雇在人家做女使,主人家事宜无不知息,有的还掌管钱财。如果女使有二心,拿主人家财物周济家里,甚或是有钱财纠纷,以卖身为名,刺探主人家隐私,会生无穷事端。典卖妻子必是家里遇到绝大难处,夫妻之实只能暂罢,以待未来。”

杜中宵沉思不语,知道周沆讲的也是事实。不许典卖妻子是不可能的,此时的典卖其实是雇佣,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卖身为奴。不管是从解决穷人难处的角度上,还是保障妇女劳动权的角度上,都不可能走回头路。不过此时的卖身太过于宽泛,除了出卖劳动力,还有直接卖断,相当于与丈夫暂离婚的。甚至还有给人做妾,为人生子的,卖的内容极其复杂,让人大开眼界。当然,后世发达了,此时卖的内容依然存在,只是合法不合法而已,如给人代孕的,诸如此类。不同的典卖内容,便就对应了不同的责任与义务。

想来想去,杜中宵觉得,第一条要解决有些困难,最少现在还很难解决,只能留待以后了。先从第一条做起,这也是自己的主要目的。只要允许毁约,姚守信和十三郎等人的事情,也就不是事了。

两人饮了茶,了一会话,便一起出了转运使官廨,到了不远处的襄州州衙。

提点刑狱张士安已经到了,马寻把杜中宵和周沆迎进花厅,又端了两盆炭火,坐着饮茶。

叙礼毕,杜中宵把刚才与周沆的话又了一遍,道:“今日我让北边樊城商场的徐克同来,议一议契约期限未到,有人毁契的事情。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契约立了之后,会因很多事情而无法执行到底,此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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