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自由心证”(2 / 14)
,只有细微差别。
公寓管理人、香烟店主妇等人的证言也是间接证据;而且由于冈野对那些与犯罪不直接相关的行为并不否认,没有什么问题。
剩下的就是冈野在警察署供述后又自己翻悔的自供,这一证据有无证据能力要看自供的任意性。
审讯冈野的司法警察(刑事警察)在一审曾经出庭作证。警察作证说,没作过冈野在法庭上陈述的那种审讯。
冈野在法庭上供述:“警察对我说,要想早日回家作画,现在就自首吧,那样会给检察官造成好的心证,我们也提出请愿书,要求缓期执行;而且,如果真没犯罪,法官调查后就会清楚的。警察训斥我说,要想早日回家工作,就在自首书上盖印!那时我正惦记着工作,觉得没有事实法庭上也能调查清楚,就按照警察说的自首了。对作案中不清楚的地方,都是按警察教的说的。”
对此,有关的警察矢口否认,并作证说,曾经告诉过嫌疑人,在自首之前,可以不说对自己不利的事;而且,从没作过逼迫、诱导、或以利益引诱的审讯,因此,自首完出于嫌疑人的任意性。
警察在法庭上还说,嫌疑人移送检察厅后,向检察官翻悔在警察署作的自供,是被告想逃避刑罚的心理(这种先例不足为奇),被告在警察署作的自供具有真实性。
被告冈野的辩护人辩护说:被告的自供是在警察的逼迫下作出的,警察将冈野在发现被害人枝村幸子尸体时偶然沾上的血迹和污物同他与幸子的交际联系在一起推断,并将推断作为自供强加给冈野。因而,在警察署作的自供以及自供构成的物证都是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
辩护人在上诉理由书中说;“审讯中,如果允诺说,自首就宽恕作,给从轻判处,那么被审的人便以为得到了只要自首就能立刻得到自由或将来受到宽大处理的保证,从而产生能够从现实的痛苦中逃脱的希望。这样,就存在作假供的危险性。在本案中,被告早就有回家恢复工作的强烈愿望,警察知道这一点,审讯中便以利益诱导被告供述。根据遗有严重恶习的警察现状,这种事是十分可能的。因而,本案中在警察署作的自供缺乏任意性,认定这种自供具有犯罪证据能力的一审判决违反了《宪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这一缺乏任意性的自供引发的其它物证h间接证据都是虚构的。”
辩护人始终坚持主张冈野的自供无效。此外,将冈野在案发时言行的不自然归结于“当时通过佐山道夫揽到手的a航空公司的工作不能如意地完成,心情焦躁,处于精神错乱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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