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三百三十七章 隐居嵩山,剑指两京(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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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岂得操戈;子以母为天,膝下乌容反刃。

今陈氏以吕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头堕地,凶刃起于内庭。

然,陈氏固杀夫之罪,但自有有司惩治。

方大年逞匹夫之小忿,犯下杀母之大罪,父仇纵然不共戴天,但也不应以子杀母。

杀人者偿命。

若念其孝心而不惩戒,那便是知有父天而无母地;若借口义愤,那便是倡导孝子而不顾律法。

依律,以子杀母理应凌迟,念其事出有因,减一等判处斩立决。”

李绚看着公文,仔细的琢磨着这份判词。

“陈氏以吕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头堕地,凶人起于内庭”。

不由得,李绚笑了起来。

这件案子,在袁嘉祚的手里基本已告了结。

他的判决陈自良无话可说,方大年亦无再辩,刑部大理寺均无异议。

但,上到尚书省的时候,尚书左丞刘景先在查看案卷后,产生了异议。

刘景先批驳道:“夫妇大义等于乾坤,母子天伦昭于今古。

乃继母如母,命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唐律: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虽伤犹得末减。况若越人之杀而父乎。

父亲罹刑,孝子谅当若是。

为父剪逆,烈士谁曰不然。

在陈氏有可诛之辜,死何足惜。

特大年无杀人之柄,杖以戒专。”

……

李绚轻吸一口气,刘景先的意思很简单,继母虽然也是母亲,但却不及生母。

陈氏只是因为嫁给了父亲,方大年才称其为母。

如今陈氏违背夫妻大义,杀死丈夫,那么从陈氏举起屠刀的那一刻起,方大年与陈氏便已经断绝了母子关系。

自然也就没有了“弑母”恶行。

方大年见父亲被杀,怒火攻心,这才杀死陈氏,为父报仇,乃是孝子行为。

陈氏则因有罪在先,是死有余辜。

应责以杖刑,以示惩戒。

最后朝中以刘景先之意,杖责惩戒了事。

李绚琢磨着整起案子,越琢磨,越觉得这件案子有意思。。

眼下这件案子,谁杀了谁不重要,最后怎么判罚的也不重要。

关键在于为什么会杀人。

陈氏以吕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头堕地,凶人起于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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