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章 没有证据?直接申请判定!(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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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其中有没有巧合性?肯定是有巧合性的。”

“我从实验室带走化学品,不代表我使用这化学品投毒了。”

“说不定是其他什么人嫉妒朱芸,在她的杯子和洗漱用品里面放这些东西。”

“不能直接把这个罪名扣在我身上吧?”

“如果有证据的话,我完全可以认罪,可是现在没有证据!”

“你们所说的都是一些猜测,可是并没有实际的证据证明就是我投毒的。”

“虽然说我和朱芸之间的关系不好,我也承认我是有一点嫉妒她。”

“可是嫉妒归嫉妒,我总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投毒害她吧?”

“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

“并且以上的证据也完全不能够证实人就是我投毒的。”

“有人看到我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投毒吗?”

“并没有!”

“所以我觉得朱芸的委托律师,你所提问的问题,对于我来说没有必要性。”

“我没有做过这些事情,我也不会承认我做过这些事情。”

“审判长,我伸张被告人的法律权益,要求朱芸的委托律师不再对我进行询问。”

不得不说,黄雪梅的反应非常的快,并且反对措施也非常的激烈。

从刚才的陈述点上来说,黄雪梅的陈述是有一定的道理。

在刑法上,由检方和公诉人提起相关的证据,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无罪。

刚才黄雪梅的陈述也是根据,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无罪这一点来进行反驳的。

说白了——还是抓住了没有直接证据这一个关键点进行反驳。

可以说.…

黄雪梅的陈述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了。

或者说.…

黄雪梅在投毒之前就已经翻阅国内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自己投毒罪名开脱做好了准备。

毕竟.…

作为北都大的学生,对于某些法律知识的学习是非常的快速的。

虽然说不能达到精通,但是对于某一罪名的解读,还是能够做到理解的。

事实上。

黄雪梅在一开始进行决定投毒的时候,就已经做好了应对的方式。

要不然的话.…检查方也不可能调查不到直接证据。

她也不可能在执法方和检察方的审讯当中,一直表明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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