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6章 不起眼的凶器(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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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光滑的木质棍棒,不是金属类棍棒。”

林新一先是摆出证据,确定了致伤物的材质类型。

然后,他又加重语气说道:

“死者左颞部有12cmx2cm的中空性皮下出血。”

“注意,这个‘2cm’。”

2cm,是那棍棒伤痕的宽度。

木棍的宽度会略大于此,但也不会大上多少。

“为了保证杀伤力和用着顺手,一般能够作为凶器被凶手选中的木棍,都比较结实粗壮。”

“所以在木质棍棒作为凶器的案件中,打击伤痕的宽度,一般都在3cm以上。”

“而这个案子,死者身上的伤痕宽度只有堪堪2cm。”

“这说明,凶手用的木棍区别于一般棍棒类凶器,形制比较细长。”

“嗯...”降谷警官微微点头。

他似乎已经在悄然间意识到了什么:

只听林新一继续解释道:

“凶手除了一开始偷袭用的匕首,后来纠缠搏斗时,又用上了木质的棍棒。”

“但降谷警官,你还记得我们上次查案时的情形吧?”

“那时我们就讨论过:”

“一般凶手上门作案,身上只会带一种趁手的武器。”

“如果出现第二种武器,就往往是凶手从案发现场拿的。”

“案发现场是大木议员住的豪华酒店包间。”

“在这种高档酒店房间里,怎么会出现这么一根规则、细长、表面光滑的圆柱木棍呢?”

酒店房间里当然不会摆着木棍这种东西。

那木棍不是凶手从现场拿的。

而是凶手自己带到现场的。

那么,问题来了:

“这个案子里的凶手,为什么要带两种武器?”

“难道是因为他预料到自己用匕首解决不了大木议员,所以除了匕首以为,还得另外带根棍子防身?”

“可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

“一般人也不会选择带木棍这种长度过长、携带不便、杀伤力还有限的东西,作为自己的防身武器吧?”

“再带一把匕首,或者是锤子、剪子一类的武器,难道不比木棍更好用吗?”

“而最重要的是...”

林新一一连问出了好几个关键的问题。

在这最后一个问题上,他更是悄然加重了语气:

“匕首能完美地藏在怀里,但那根细长的木棍可不行。”

“而凶手是以熟人身份和平进入现场,然后乘人不备伺机偷袭的。”

“可当时,他手上却拿着那么一根细长显眼的木棍。”

“这难道不会被大木议员看到吗?”

“大木议员既然看到了这根可以充作凶器的木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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