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3 / 4)
国订立《中德胶澳租界条约》;其主要内容是:(甲)租期九十九年;(乙)德同有权造炮台、港口,及其他;(丙)一百里以内海面,德国军队(兵船)自由活动;(丁)湾内湾外所有岛屿划在租借范围以内(以阴岛、劳山湾、齐伯山岛、笛罗山岛为界)。
所谓《中德胶澳租界条约》,所包括的不止上述“租借胶澳”部分,而夹进了筑路、开矿与“外资、外料、外人”等等特权。
筑路,是筑两条铁路,均以胶州湾为起点、济南为终点。一条经由潍县、青州;另一条经由沂州、莱芜。
筑铁路的公司定名为“德华公司”。“中国应将优待其他华洋公司办法,给予德华公司。”换句话说,凡是中东铁路公可所已获得的若干特权,这德华公司依样享有。
铁路左右三十华里(总共六十华里)以内,所有的矿山准许德国商人开采。
所谓“外资、外料、外人”,是指的德国资本,德国材料、德国人才,有优先被中国政府或私人购买与聘雇之权。
这条约的末了一条规定,倘若德国在九十九年期满以前将胶州湾退还中国,中国应偿付德国各项费用,并另以一地租借德国。
这条约订立以后,德国擅自把青岛宣布为一个自由港不抽关税,使得中国只能于洋货由青岛再运入内地之时,始能抽税,损失了不少税收。
德国而且简截了当,称胶州湾为“保护领”,归其海军部管辖,完全漠视了中国的主权。在上海及其他各地的外国租界之中,外国领事虽则享有对其本国人作为被告时的裁判权,但相当尊重中国官方对中国人作为被告时的“会审权力”。德国在胶州湾,却指定其所派的行政官(青岛区区长与李屯区区长)主管华民的诉讼事务,不容中国官方置喙。另外设立一个法院以主管德国人民及第三国人民的诉讼。
至于“德华公司”的设立,威廉第二竟以敕令德国商会的方式行之,比起俄国之以招股方式组织“华俄道胜银行”更不客气。这公司筑路的办法,威廉第二也是用敕令规定。(这一次,是下令给公司。原则上华人可以入股,算是优待华人。但华人总股份如不超过十万两以上,不得选派人员参加创办工作。)
铁路虽则是由德国商会招股开筑,德国政府有权于六十年以后收归(德国)国有。末了,威廉第二似乎良心未全泯灭,加了一条尾巴:“山东省”可以于二十年后买还这两条筑在该省的铁路。(不说“中国”,而说“山东省”,大概是预料到二十年后中国已被瓜分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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