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纪七(12 / 14)
之。
薛蕙,字君采,亳州人。年十二能诗。举正德九年进士,授刑部主事。谏武宗南巡,受杖夺俸。旋引疾归。起故官,改吏部,历考功郎中。
嘉靖二年,廷臣数争“大礼”,与张璁、桂萼等相持不下。蕙撰《为人后解》、《为人后辨》及辨璁、萼所论七事,合数万言上于朝。《解》有上下二篇,推明大宗义。其《辨》曰:
陛下继祖体而承嫡统,合于为人后之义,坦然无疑。乃有二三臣者,诡经畔礼,上惑圣聪。夫经传纤悉之指,彼未能睹其十一,遽欲恃小慧,骋夸词,可谓不知而作者也。
其曰“陛下为献帝不可夺之適嗣。”按汉《石渠议》曰:“大宗无后,族无庶子,己有一適子,当绝父嗣以后大宗否?”戴圣云:“大宗不可绝。《礼》言適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庶子耳。族无庶子,则当绝父以后大宗。”晋范汪曰:“废小宗,昭穆不乱。废大宗,昭穆乱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岂得不废小宗以继大宗乎?”夫人子虽有適庶,其亲亲之心一也。而《礼》適子不为后,庶子得为后者,此非亲其父母有厚薄也,直系于传重收族不同耳。今之言者不知推本祖祢,惟及其父母而止,此弗忍薄其亲,忍遗其祖也。
其曰“为人后者为之子,乃汉儒邪说”。按此踵欧阳修之谬也。夫“为人后者为之子”,其言出于《公羊》,固汉儒所传者。然于《仪礼》实相表里,古今以为折衷,未有异论者也。藉若修之说,其悖礼甚矣。《礼》“为人后者,斩衰三年”,此子于父母之丧也。以其父母之丧服之,非为之子而何?其言之悖礼一也。传言“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其若子者,由为之子故耳。传明言“若子”,今顾曰“不为之子”,其言之悖礼二也。且为人后者不为之子,然则称谓之间,将不曰父,而仍曰伯父、叔父乎?其言之悖礼三也。又立后而不为之子,则古立后者,皆未尝实子之,而姑伪立是人也。是圣人伪教人以立后,而实则无后焉耳。其言之悖礼四也。夫无后者,重绝祖考之祀,故立后以奉之。今所后既不得而子,则祖考亦不得而孙矣。岂可以入其庙而奉其祀乎?其言之悖礼五也。由此观之,名汉臣以邪说,无乃其自名耶?抑二三臣者亦自度其说之必穷也,于是又为遁辞以倡之曰:“夫统与嗣不同,陛下之继二宗,当继统而不继嗣。”此一言者,将欲以废先王为人后之义与?则尤悖礼之甚者也。然其牵合附会,眩于名实,苟不辨而绝之,殆将为后世祸矣。
夫《礼》为大宗立后者,重其统也。重其统不可绝,乃为之立后。至于小宗不为之后者,统可以绝,则嗣可以不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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