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章(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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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也足以通过鉴定来证实;加盖银行公章的流水单、转账凭证;证人项峰的证人证言;一份借款协议原件。

还有每一次借款具体的数额、与14万元利息相对应的利率,他们都一一精心地准备好说辞和证据。

庭审上合议庭的问题都在秦明歌和许隽的意料之中。汤法官对许隽现金交付的190万元的来源着重做了询问。

“我在本市开有4家大型连锁会所,每天放在店里的备用金和营业现金收入,都超过50万,”许隽回答道,“对我来说,一次性拿出50万元现金,并不困难。”

至于秦明歌,则对借款协议中不起眼的五个字“以个人名义”,及许隽脱口而出的“他说他拿去买房”,向许隽提了问题:“你跟我是多年的朋友,你向被告张嘉永出借巨额款项,是否在事前或事后是否告知过我?”

“……没有。”许隽答道,“我以为被告会告诉你,毕竟你们是夫妻。”

“你所谓的‘告知’后果,是单纯指我会知道被告借款的事情,还是指我承认借款是我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后者。”

“那为什么借款协议是写的是以被告个人名义借款?”

“当时我们是这么约定的没错。”许隽答道,“但我认为,被告借钱去买房,不管是自住也好,做投资也好,由此带来的利益、收益都由夫妻共享,因此这个债务,应该是你和被告的共同债务。”

张嘉永听到这里,再联系秦明歌在举证阶段提交的证据,顿时再也忍不住出声大喊:“他们俩是合起伙来作假勒索我!他们伪造证据!这是虚假诉讼!这是犯罪!”

秦明歌转过头,在合议庭看不见的角度,对张嘉永冷笑。“有本事你拆穿我。”她无声道。

许隽的回答也很冷静,“我是不是虚假诉讼,被告张嘉永心知肚明。两份借条和借款协议,你也申请了司法鉴定,签名落款和所摁的手印,都确认无疑是你本人的。难道鉴定意见书也是我伪造的?”

只要借条和协议上的签名是本人的,正文内容是出借人书写,还是打印的,又有什么关系?

“天衣无缝。”张嘉永的代理人程律师心想,“原告的证据链完整,此诉必输无疑。差别只在于,”他悄悄看向同坐一侧的秦明歌,“她怎么摆脱属于她的责任了。”

秦明歌不知程律师心中所想,知道了也无所谓。她早有准备。

最后在发表辩论阶段,秦明歌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被告张嘉永向原告借的钱,跟我无关,请求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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