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章(1 / 5)
(bg综同人)[综穿]穿越之配角记事 作者:周四四
第 28 章
彭旭东很快得知他被起诉的事,亲切过问,“咱们公司不是请了法律顾问么?程律师是一位资深大状,你也不用那么麻烦再跑去外地请律师,请他就行了。”
案子如期开庭。
汤法官:“下面又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
许隽:“请求:1、判令被告张嘉永、秦明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6日,被告张嘉永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出于友谊,同意其请求,并通过员工项峰银行转账方式向其转款50万元,现金交付50万元,被告张嘉永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期6个月,按月息2分计息。后被告张嘉永又于2011年8月11日,再次向原告借200万元,原告出于信任,再次同意借款并通过银行向其转账110万元,分别于8月12日现金交付50万,于8月13日交付现金交付40万元,被告张嘉永于8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其收到借款200万元,款按月息2分计息,于2011年12月16日前还款。”
“2011年10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张嘉永通过银行转账的14万元利息。10月21日,被告张嘉永又向一个借款200万元,称其在投资房地产项目,利润丰厚,只是所需资金巨大,需投入更多资金,并主动提出所有借款利息增加到月息3分,且其承诺三笔借款一定统一于半年内归还。原告为彼此的友谊,也为高额的利息打动,同意借款,双方为此签订总的借款协议,协议写明:乙方(被告张嘉永)向甲方(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4月21日,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嘉永转账150万元,现金交付50万元。”
“但被告此后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出于友情,只在电话中提醒了一下,被告总是称很快就给,但直至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依约支付利息,也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几次催讨,也屡屡寻找借口推诿,至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被告张嘉永借款逾期未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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