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和儿子一起过年(2/28)(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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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为自己辩护。

“好的,程勇先生据我了解所知,你只是在近几个月为白血病病人代购药物对吧。

对于你的行为我十分的佩服,我会保证你很快就会出去了,马上就要过年了,听你还有一个儿子,我想你会和他团圆,过一个好年的。”

张伟听到他肯定的答复,然后笑着道。

程勇听到这话先是一愣,本来想我之前就已经在卖假药了,但是在后面听到自己的儿子,默默的就把嘴闭上。

没有哪个人是愿意做牢的,就算是他早就做好了牺牲的准备,也不代表他乐意去吃牢饭。

他现在的心态是,如果这个律师能帮自己就尽量帮,最后没办法的话,自己也谁都不怨,也是自己应得的。

曹斌听到的话,皱了皱眉头:“张律师,我要纠正你刚才的那句话的一些问题,程勇犯是销售假药罪,而且根据我们收到的消息,似乎在很久以前他就干过这种事情,并不是最近才开始的。”

张伟听到这话笑了笑:“曹警官,对于你的问题,我会一个一个回答的。

不过我想问一下,请问你知道法律上关于假药的定义吗?”

曹斌听到这话愣了一下,然后十分流利的回答道:“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以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坐在旁边的任川听到这话愣了一下,他本来以为这个警官应该不了解这个法律概念,正准备跟他科普的,谁知道他竟然完全流利的出来。

曹斌似乎看出来几个人有点惊讶,解释了一句:“我之前是负责的这个案子的,不了解为什么有药效的药,被是假药。

所以特意去查的,看了好几遍,所以都已经背下来了。”

没错,将“格列宁”以假药论处,就是基于曹斌所的两条规定。

虽然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有的观点支持“实质论”,因为《药品管理法》与《刑法》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更注重形式,虽处罚较轻,但与药品管理的职责相符合;

后者更注重实质,在认定上需要严格符合刑事责任标准。

仅从形式上认定刑事意义上的假药,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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