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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所寄其责者,付之人君。君有统理之权,而实有所承受。故所经其事者,法之吴天。用是所居之位,则日天位;所司之职,则日天职;所治之民,则日天民;所都之邑,则日天邑。
……
臣不识忌讳,干冒宸严,不胜战栗,陨越之至。臣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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